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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原則對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於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現通知如下:

壹、 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下述規定給予減稅或免稅優惠:

(壹) 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是指:

1、 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 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免征所得稅兩年。

(二) 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 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2、 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3、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4、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5、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壹年。

6、 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三)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 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 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3、 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壹年。

(四) 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三年。

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在壹九九五年底前可繼續免征所得稅。

(五)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是指: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六) 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壹年。

(七) 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 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 *100%

企業原從業人數總數+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

2、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二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 *100%

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

3、 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減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

4、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八) 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公廠,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 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公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 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3、 高等學校和中小學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得的企業。下列企業不得享受對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1) 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

(2) 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3) 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4) 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創辦的企業;

(5) 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外單位經營的企業;

(6) 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

4、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的範圍僅限於教育部門所辦的普教性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業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

(九) 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 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範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

3、 享受水手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例:

(1) 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2) 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

(3) 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4) 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5) 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6) 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並建立了"四表壹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十) 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十壹)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間的免征所得稅。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利用自身擁有的自然資源,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旅遊業(不包括獨立核算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進行農產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務於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築業所得,在壹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收所得稅。

(十二)對地質礦產部所屬的地質勘探單位的所得,在壹九九四年底以前減辦征收所得稅。

(十三)新成立的對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稅的政策,可以執行到壹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產副食品的企業在"八五"期間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是指:

1、 對專門生產醬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醬、醬腌菜、糖制小食品、兒童食品、小糕點、果脯蜜餞、果汁果醬、幹菜調料(不包括味精)和飼料加工的企業,字壹九九五年底以前減半征收所得稅。

2、 對新辦的某些食品工業企業,在壹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壹年。

3、 對專門生產嬰、幼兒食品和直接供應大、中、小學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業或車間,其產品不進入市場,實行內部供應價格,在壹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

4、 對新恢復的傳統名特食品企業,在壹九九五年底以前減辦征收所得稅。

(十五)對新辦的飼料工業企業,在壹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

二、 以上優惠政策自壹九九四年壹月壹日起執行,凡是屬於原優惠政策延續的,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減免稅期限應連續計算。

三、 在以上優惠政策規定的減免幅度和期限內,省級稅務機關(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 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以上優惠政策外,其他的優惠政策壹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壹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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