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執法資格證:即執法許可證書。具有執法權限,執法分類細化:消防執法、公安執法、刑事執法、公用企業執法。
1.《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壹款後半句: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4.《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整潔,舉止端莊,指揮規範。
執法證如有遺失,需先登報,再由單位出具證明並提供證號,交縣法制局申報補齊。同時會填寫縣法制局提供的《行政執法重復見證人損毀丟失清單》和《行政執法重復見證人損毀丟失登記卡》。
行政執法資格證書由省級行政部門頒發,對執法範圍有嚴格限制。比如在北京取得的執法資格證僅限於北京地區(執法證上註明執法範圍)。有些執法證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全國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