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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費”稅前列支需要什麽條件?

1、業務招待費支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際應酬支出。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當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余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2、企業申報扣除的會議費支出,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當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3、企業應當區分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會議費支出,上述費用無法分清的,均計入業務招待費。參照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會議費,應當保存會議時間、會議地點、參會人員、會議內容、會議目的、費用標準等證明材料。

擴展資料:

國稅發[2000]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通知》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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