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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房產法院可以查封嗎

抵押的房產法院可以查封。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請的情況下通過司法的途徑把被告所屬名下的房產查封,被查封後的房產是不能進行過戶、抵押等手續的,但仍可以繼續居住使用。強制執行查封後,被告還可以住那套房子,但是不能轉讓房子了,就是對這棟房子的權利進行了限制,不能轉讓、贈與給他人了。

能買賣抵押房子的方法有哪些

1、提前還清貸款。房子只要還清了貸款,房主就可以取得房子的完整的產權。所以,申請人可以先還清房貸,註銷房產抵押登記,再將房子賣出去。也可以和買房壹方簽定買賣的合同,房主還清貸款後,再辦理二手房買賣的手續;

2、辦理轉按揭貸款。這種方法是變更房產的抵押登記,將抵押人從房東變更為買方。這種貸款不需要自己籌錢還款,壓力較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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