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資政策
(壹)產業政策 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產業政策在不汙染環境、不破壞資源、不搞重復建設的原則下,對國家產業限制的項目和行業,經批準可以在洋浦興辦。 (二)企業登記 開發區企業登記註冊時,註冊資本允許分期註入,領取營業執照後1個月內註入不低於25%的註冊資本,其余可以在領取營業執照後1年內註入。 (三)投資優惠 凡在開發區投資的企業或項目,根據其對地方財政的貢獻及投資額和企業類別,經開發區管理機構審批,其實際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列收列支的辦法,全額用於該項目基本建設和技術開發資金貼息,或作為政府對該項目的資本金投入。 1、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的工業項目,自項目投產之日起,3年內享受上述優惠。 2、投資額1--5億元(含1億元)的工業項目,自項目投產之日起,4年內享受上述優惠。 3、投資額5億元以上(含5億元)的工業項目,自項目投產之日起,5年內享受上述優惠。 4、開發區內貿易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營業稅、屬地方收入的所得稅,按其對地方財政的貢獻,實行不少於50%的財政補貼。 開工項目若未能按期建成投產,所延長的建設期抵減優惠期限;項目建設期從項目建築工程許可證獲得批準之日起計算。二、稅收政策
(壹)所得稅 開發區內企業的所得稅,除執行國家現行所得稅減免規定外,根據該企業當年對地方財政的貢獻,經開發區管理機構審批,其應繳納的地方收入所得稅,按經營期限,采取列收列支的辦法,用於該企業的基本建設和技術開發資金貼息,或作為政府對該企業的資本金投入。 1、從事工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2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屬地方收入的所得稅第1至第10年全額列收列支,第11至第20年半額列收列支。 2、從事工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屬地方收入的所得稅第1至第6年全額列收列支,第7至第10年半額列收列支。 3、從事工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屬地方收入的所得稅第1至第4年全額列收列支,第5至第10年半額列收列支。 4、從事工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企業,在按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當年可以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5、從事服務性(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企業,投資額超過500萬美元或2000萬人民幣,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至第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6、從事經批準經營其他行業的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7、開發區外籍(含港澳臺)職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減半列收列支,用於個人購房、建房、住房補貼;開發區內有發明專利的境內外人員,其專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60%列收列支,用於個人的科研補貼。 (二)營業稅 經批準在開發區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凡來源於海南省內的營業收入,從註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營業稅。 (三)房產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人員在開發區內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購置之月份起,其房產稅5年內列收列支,全部用於購房、建房補貼。 (四)城鄉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加 開發區內企業城鄉建設維護稅5年內列收列支,全部用於該企業的基本建設;企業的教育費加5年內列收列支,全部用於企業的職工培訓。 (五)企業以房地產在開發區內投資入股,不視同交易。 (六)開發區內投資的項目,可根據其投資規模減免項目報建費。 (七)開發區內企業可依照依法規定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5年內進行攤銷。三、進出口貿易及關稅政策
(壹)開發區內註冊的企業,經過進出口經營權登記,都可以在區內自營進出口業務。 (二)開發區從境外進口供開發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供開發區加工出口產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裝材料、轉口貨物,供開發區市場銷售的消費類物資,以及在開發區加工運輸出境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領進出口許可證。 (三)從境外進口的原材料,在開發區內加工後銷往非開發區時,屬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出區時按進口貨物品名交驗許可證;經加工或加工前不屬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免領進口許可證。 (四)從非開發區運往開發區加工出口的產品,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在離境時按進區貨物品名交驗出口許可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加工後或加工前不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免領許可證。 (五)海關對開發區加工貿易所需進口料件、轉口貨物、倉儲貨物和由開發區運往境外的出境貨物,實行備案制;對開發區與非開發區之間進出的貨物和區內企業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機器設備、管理設備、辦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員所需自用合理數量的應稅物品,實行報關制。 (六)開發區進口下列貨物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 2、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 3、區內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 (七)開發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及利用區外原材料區內實質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產品出口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八)開發區企業進口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要的原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裝材料,以及倉儲貨物和轉口貨物,予以保稅;開發區內企業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電視機、電冰箱、餐料等20種商品,可以在開發區內保稅使用。四、金融政策
(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允許設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已在海南省設立的中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允許在區內設立營業機構。 (二)開發區內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境內外發行債券、股票,可以用不動產向國外金融機構抵押貸款。 (三)開發區內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可向銀行買賣外匯;區內保稅和免稅貨物以外幣計價結算,其他貨物既可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可以存入金融機構,也可以賣給區內指定的銀行;經批準允許在區內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帳戶。 (四)在區內從事出口加工貿易的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