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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政策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2021年,為進壹步擴大養豬規模,各地放寬養豬用地政策。未經批準占用土地進行養豬場建設是違法的。養豬場用地建在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上的,由本人申請,自然資源部備案。

法律依據: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布《關於生豬養殖用地保護有關問題的通知》。當前,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平穩運行和社會穩定大局。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充分認識形勢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把保護生豬養殖用地作為當前土地管理的壹項重要任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服務。要主動與農業農村部門對接,摸清情況,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環節,及時解決問題,切實為穩定生豬生產提供土地保障,確保各項保險有保障。第二,落實和完善土地使用政策。第壹,生豬養殖用地作為設施農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豬養殖用地空間,允許生豬養殖用地使用壹般耕地,不需要平衡養殖用途的耕地占用和補償。二是生豬養殖圈舍、場內通道、綠色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應根據養殖規模確定;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15畝上限,保證生豬養殖生產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求。三是鼓勵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安排生豬養殖生產,鼓勵利用原有養殖設施進行生豬養殖生產。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壹步制定鼓勵和扶持政策。第三,提高土地利用服務效率。按照“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要求,進壹步簡化用地手續,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效率。生豬養殖設施用地可由養殖場(戶)、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並簽訂用地協議取得。各地自然資源部門要認真做好土地利用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指導農場(戶)了解土地利用法規,幫助協調土地利用問題。同時,掌握土地利用情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改變耕種用途,確保農用地用於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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