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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企稅收優惠政策

壹、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公***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壹次性扣除;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物資範圍。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13.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14.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15.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16.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17.鼓勵各地通過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方式支持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物業租金。

醫藥企業迎稅收優惠政策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壹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壹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壹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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