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加強教育、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的運用,建立健全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制度,運用和解、協商、調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協作機制。
2、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推進執法信息平臺智能化升級,探索建立基於互聯網,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行政執法新模式。這段話出自《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
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加強教育、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的運用,需要采用方法和技巧。
1.樹立以保護當事人權利為中心的執法理念:執法人員要樹立以當事人為中心的執法理念,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註重維護當事人的尊嚴和利益。
2.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執法效率: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執法效率,如電子政務、大數據分析等,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幹預,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3.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健全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制度,完善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機制,提供多種糾紛解決方式供當事人選擇。
4.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通過培訓教育,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確保其在執法過程中能夠正確運用法律,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共利益。
5.探索建立行政執法新模式:以互聯網為平臺,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行政執法,公開透明解決糾紛,提升公眾對行政執法的信任度和滿意度。
6.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通過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規範和監督執法行為,防止和糾正不當執法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