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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超標如何處理所得稅

商務招待是以聯系業務、促進銷售、處理社會關系為目的而經常發生的業務。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

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合理費用,可以按照會計制度據實列支,可以在壹定比例內按照稅法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提供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證明企業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真實發生。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證明材料的內容包括支出金額、業務目的、與演藝人員的業務關系、娛樂時間和地點等。

企業投資者或職工的個人招待費、業余愛好費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擴展數據: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扣除比例: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過去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

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費超支問題屬於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計算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的壹個概念,其調整只是按照稅法的規定。

基於會計利潤的納稅調整不在會計處理範圍內(會計差錯引起的納稅調整除外)。

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年度業務招待費,應根據上述銷售(營業)收入之和,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計算確定。

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申報數,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確認的數,稅務機關的收入應填入納稅調整增幅,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業務招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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