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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提取比例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需要支付的招待費。業務招待費在企業生產經營中不可避免,企業所得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有所限制,企業應加強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的合理規劃。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無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沒有給出準確的定義。在稅務實務中,具體的業務招待費範圍如下: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宴請或工作餐的費用;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費用;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參觀遊覽費、交通費等費用;4.業務關系人員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差旅費。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納稅人申報扣除業務招待費時,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足夠的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有效憑證或資料。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不實,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業務招待費不實的,有權要求納稅人在壹定期限內提供真實有效的憑證或者資料。逾期不能提供材料的,稅務機關可以直接否定納稅人申報的業務招待費扣除權利,無需進壹步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進壹步明確,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規定的扣除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推廣費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的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由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按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

主營業務收入為扣除其他折扣和銷售退貨後的凈額。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和銷售退回均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申報數,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確認的數,稅務機關的收入應填入納稅調整增幅,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入賬,而在稅務上作為銷售和確認收入入賬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主要包括:1。自產和委托加工產品用於建築、管理部門、非生產事業單位、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材料。以及自產和委托加工產品的價值。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是指將非貨幣性資產用於投資、分配、捐贈、償還債務等的金額。,按稅收規定應視為銷售確認收入。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以稅前扣除,首先要達到發生額的60%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這裏采用的是“兩卡”法。為什麽要這樣設計?個人認為只允許收取業務招待費金額的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和個人消費,所以人為設計了壹個統壹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的個人消費部分排除在外;最高限額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用於防止部分企業為了不增加40%的業務招待費,而將餐費額外發票甚至假發票作為業務招待費,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企業如何達到充分利用業務招待費的限度,盡量減少納稅調整項目?比如,壹般情況下,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是可以計量的。假設企業2017年的銷售(營業)收入為X=10 000元,業務招待費最高允許稅前扣除額為10000× 5 ‰ = 50萬元,則財務預算中年度業務招待費為Y = 50萬元/60% ≈ 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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