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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口有哪些手續?

食品出口程序:

1.出口報關企業應在當地海關和檢驗檢疫局註冊登記,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報檢資格。

二。出口報關所需文件:

1.貨物到達海關監管區域後,裝貨前24小時,客戶應準備好海關要求的單證向海關申報。

2.必備單據:清單、發票、合同、核銷單、報關委托書、船公司裝貨清單等單項單據。

3 .根據海關稅則中規定的單據。(如通關單、出口許可證等。)

4.如果有出口手冊,需要提供報關手冊。

三。出口檢驗所需的文件:

1.客戶應在報關日期前三天準備好所需文件,並向檢驗檢疫局申報。提供的文件包括:發票清單、合同、驗貨委托書、工廠驗貨單、紙箱裝箱單等文件。

2.如果出口到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等國家的貨物需要進行熏蒸或熱處理,客戶提供的文件包括:清單、發票、合同、驗貨委托書。如果熏蒸產品是木制品,還需要工廠檢查表格。

3.對於需要熏蒸或熱處理的產品,客戶應在報關前兩天將貨物交付到指定的堆場或港區進行熏蒸。(熏蒸需要24小時)

第四,出口報關單正式向海關申報。出口需要繳納稅費的,應當及時繳納稅費。

五、海關現場檢查結束。貨物單證放行後,貨主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至海關監管區域驗放。如需驗貨,報關行應及時聯系海關驗貨,驗貨後需根據船公司印章指定鉛封。如不需查驗,應及時放行貨物,並按通關時間將裝貨清單送至港區裝運。

六、貨物出口時,船公司將向海關發送出口艙單數據。海關收到數據後,報關行會在海關數據通關後及時在海關打印退稅核銷單。

七、出口通關結束。

擴展數據: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備案管理。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壹管理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CNCA)組織實施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具體實施轄區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並確保該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的生產、加工和儲存過程持續符合中國相關法律要求、相關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以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要求。

第二章備案內容和程序

第六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履行法定備案義務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不得出口。

第七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備案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下列相關文件和證據材料,並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企業承諾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檢報告;

(三)企業生產條件(廠區平面圖和車間平面圖)、產品生產加工工藝、關鍵加工環節等信息、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等基本情況;

(四)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建立和實施的基本情況;

(5)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許可照片;

(六)其他認證和內部實驗室資質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出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為方便企業出口,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機構受理備案申請並組織實施評估。

第九條直轄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審查小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

需要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在30日內完成。因企業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完成文件審查和現場檢查的,延長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從事評審的人員應當經CNCA或者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壹)進口國(地區)有特殊註冊要求的;

(2)必須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系統驗證;

(三)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

(4)根據出口食品的風險程度和實際工作情況,需要進行現場檢查。

CNCA制定、調整並公布必須通過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範圍。

經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確認,可以采用有效的第三方認證等合格評定結果。

第十壹條評審組應當在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評審後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並報送直屬檢驗檢疫機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收到評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評價報告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條件的,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並說明理由。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名單上報CNCA,由統壹匯總並公布,同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二條《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備案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備案證書有效期屆滿前至少三個月,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延期備案。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申請延續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復審,復審後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出具新的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編號規則》對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編號管理。

第十四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地址遷移、生產車間新建或者改建、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並重新辦理相關備案事宜。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六條CNCA對直屬檢驗檢疫機構開展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轄區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查處,並將結果報告CNCA。

第十七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出口食品的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的備案監管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對不同類型產品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並向CNCA報告。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結合出口食品抽樣檢驗,對僅通過文件審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和出口食品生產的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每年1年底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檔案,及時匯總信息並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審核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加強監督檢查。

直轄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並提交相關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方案。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註銷備案證書,予以公布,並向CNCA報告:

(壹)《備案證明》有效期滿,未提出延期申請的;

(二)《備案證明》到期,經審查不符合延續備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兩年內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備案證書並予以公布:

(壹)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隱患,不能保證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因安全衛生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部門通報的;

(三)檢驗檢疫中發現出口食品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

(四)不能持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或者備案事項的。

第二十三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撤銷備案證書,予以公布,並向CNCA報告:

(壹)出口食品發生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續滿足我國食品相關法律要求和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

(四)向檢驗檢疫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與其活動有關的真實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轉讓、倒賣或者塗改備案證明的;

(六)拒絕接受監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采用不適宜人類食用的方法生產加工食品的。

因前款第(三)項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書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其他行為導致備案證書被撤銷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二十四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CNCA和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備案和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辦理國外衛生註冊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備案證明,並按照中國和進口國的相關要求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由CNCA統壹對外推薦。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企業。

第二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對供港澳食品、邊境小額出口食品和互市食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1 10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4月6日發布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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