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所有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25%降至15%,相當於在原有基礎上降低40%。連續三年後可以申請復審,復審後可以繼續享受三年稅收優惠。(如果年納稅1萬,當年可以享受減免稅。
2.有國家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憑批準文件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享受國家、省、市相關優惠政策,更容易獲得國家、省、市各級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高新技術企業的稱號將是許多政策的基本門檻,如財政支持。3.國家資質認證硬招牌高新技術企業不僅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對任何企業來說都是不可多得的國家資質認證,是依靠科技的企業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品牌影響力僅次於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
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4.提升企業品牌形象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將有效提高科研開發管理水平,重視科研開發,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提供有力資質,極大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無論是對廣告宣傳還是產品招標項目都有很大幫助。
5.推動企業技術改造和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是壹項指導性政策,旨在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走自主創新和持續創新之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6.提高企業的市場價值,證明企業在該領域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高端技術開發能力,有利於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是企業投標的重要條件。
7.提高企業資本價值高新技術企業是吸引地方政府和行業組織對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和資金支持的重要條件,也有實力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從而促進企業快速投入產業化經營。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有什麽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捐贈、並購等方式,或者通過五年以上獨家許可,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範圍;(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當年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R&D人員占當年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四)企業為獲取新的科學技術知識(人文社會科學除外),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學技術知識,或者實質性地改進技術和產品(服務)而持續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上壹年度銷售收入低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2.最近壹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3.上壹年度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我國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6)企業研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額、總資產增長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第十壹條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程序如下:
(壹)企業自我評價和申請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如果認為符合認可條件,企業可以向認可機構申請認可。
(2)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準書、新產品或新技術認證(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批準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4.企業員工人數、學歷結構及R&D人員占企業員工比例的說明;5.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驗證的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實際使用年限為準),並附研究開發活動的說明材料;6.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驗證的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為實際經營年限)和技術收入。
(三)合規性審查認定機構應當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證認可專家庫;根據企業的申報材料,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4)認可機構認可企業的認可、公示和備案。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將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認定結果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上公布。並向企業頒發統壹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證書頒發之日起三年內有效。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復審。逾期不申請復審或復審不通過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動失效。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應當提交近三年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審查時重點審查第十條第(四)項,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壹條第(四)項進行公示和備案。
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企業再次申請認定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生產和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並購、重組、崗位變動等)),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更後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從當年起終止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變更名稱的,應當經認定機構確認,公示備案後換發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十五條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認定資格: (壹)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二)有偷騙稅行為的;(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處罰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五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申報認定企業的相關信息負有誠信守約義務和保密義務。對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要求和紀律的,將予以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郭克法發字[1996]018號)和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郭克法發字[2000]324號)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南。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5日+10月6日+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