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賬戶,即壹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賬戶所在銀行以外的銀行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該賬戶可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存款,壹般存款賬戶不能辦理現金支取。公司不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而開立銀行賬戶是違法的。
所有的結算賬戶都需要在稅務局備案,這是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稅務機關日常管理的需要。壹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存款人貸款、還貸及其他結算資金的存放。該賬戶可用於現金存款,但不可用於提取現金。開戶數量沒有限制。壹般存款賬戶自正式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支付業務,因貸款展期開立的壹般存款賬戶除外。
第壹,適用對象
需要貸款或其他結算的單位或組織,可在基本賬戶中向存款人開立壹般存款賬戶。
二、證明文件
存款人申請開立壹般存款賬戶時,應向開戶銀行提交存款人開立基本賬戶所需的證明、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及下列文件:
1.存款人因需要向銀行借款,應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出具相關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上登記稅務登記證號,並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戶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