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是各地區民政部下設的事業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地區民政部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壹、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申請人具有法人資格;
(二)所建殯葬設施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三)符合本行政區域的殯葬設施數量、布局規劃;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興建殯葬設施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設殯葬設施的可行性報告;
(四)利用外資合作興建殯葬設施,申請人除提交上述三項材料外,還需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三、《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壹)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擴展資料:
喪葬管理條例之規定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葬禮工作計劃和葬禮本行政區域的需求,提出計劃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和布局殯儀館、火葬場,骨灰盒,墓地和葬禮服務站,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計劃的建設提出的殯儀館、火葬場的民政部門的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喪葬服務站、骨灰缸,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公墓的建設,應當由民政部門審批後的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城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州,報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外資殯葬設施建設,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批準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建立農村公益性村民公墓,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修建喪葬設施。
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員提供墓地用地。
禁止建立、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壹條。
嚴格限制公墓面積和使用年限。在地球的情況下允許埋葬或埋葬骨灰按照計劃,土地的面積和數量的年使用的墳墓遺體或骨灰埋在這裏,由省人民政府規定,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節約土地的原則,不占用耕地。
第十二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殯葬設施管理,對陳舊的火葬設備進行更新改造,防止環境汙染。
喪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索取財物。
第十六條。
火葬機、屍車、屍冰櫃等喪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喪葬設備。
第十七條。
禁止制造、銷售喪葬迷信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和其他隨葬品。
第十八條。
凡未經批準建立殯葬設施應當禁止的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建築原有的狀態,,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的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
第十九條。
在墓穴占地面積超過人民政府設定的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不少於壹次,但不超過其違法所得3倍。
第二十條。
埋葬應當火化的遺體或者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修建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
百度百科-殯儀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殯葬管理行政許可工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