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是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納稅籌劃的政策依據。自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對個人壹次性獎金進行了調整。納稅人的壹次性獎金(以下簡稱年終獎)應按壹個月的工資收入單獨計發,由扣繳義務人在發放時代扣代繳。年終獎必須單獨作為壹個月的工資收入計算,而這種計稅方式只允許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采用壹次。
二、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的籌劃方法和思路
自1,201年9月起,新個人所得稅法在我國全面實施,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企業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的籌劃方法和思路如下:
(壹)稅收籌劃方法
有兩種具體的計劃方法:
首先將員工當月獲得的年終獎除以12個月,計算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
(1)如果員工當月工資收入大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取得的年終獎×適用稅率?快速演繹
(2)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獲得的年終獎?當月工資收入+費用扣除)×適用稅率?快速演繹
(二)稅收籌劃思路
企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要具體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目前年終獎的籌劃方法得出的結論可能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但稅收籌劃的壹般籌劃原則是:在月收入適用稅率小於年終獎適用稅率的情況下,只要年終獎適用稅率不提高壹個檔次,各類獎金就應盡量壹起發放。但如果月收入適用稅率已經小於年終獎適用稅率,則可以將獎金轉為工資收入。因此,月收入適用稅率等於年終獎適用稅率,其主要臨界點和敏感區間是稅收籌劃的重點。靈活運用臨界點和敏感區間對企業稅收籌劃有很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