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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暫行規定

為加快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率先高質量跨越式發展,鼓勵國內外資金、項目、技術和人才向經濟開發區集聚,根據國家和重慶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經濟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壹、優惠政策在區內適用。

1.國家開發區政策

2.西部開發政策

3.三峽庫區移民政策

4.統籌城鄉綜合改革先行先試的方針。

5.國務院3號文件政策(《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重慶城鄉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3號)

6.重慶市鼓勵投資的相關政策

7.重慶兩江新區政策

8.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策

二、地區優惠政策1。企業所得稅按15%征收。

2.企業所得稅區級收入“兩年全返三年半返”(工業企業、倉儲物流企業)。

3.高新技術產業所得稅實際稅負不超過10%。

4.全額補貼高級管理人員前5年領取的個人所得稅區級收入。(工業企業、倉儲物流企業年產值需達到6543.8+0億元)。

5.對從事科技開發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可安排住房租賃補貼。

6.引進人才給予安置幫扶。7.支持新購土地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規模(億元)5≤投資金額

7.2按期投產建設,年稅收達到5萬元/畝(外向型企業年出口額達到20萬美元/畝)的,對已投產土地已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三年內按區級收入的50%給予補貼。

7.3獲得總投資654.38+0億元的“重慶市環境友好型項目”稱號的,壹次性提供50萬元環保工廠建設資金;總投資每增加654.38+0億元,環保工廠建設基金增加20萬元。

8.廠房和宿舍優先租賃。在區內租賃房屋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享受租金與稅收或出口掛鉤的優惠租金(含物業管理費)。即每年年初按優惠租金標準預收租金後,年底按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或出口配額給予租金補貼。具體標準見下表(按建築面積計算):物業類型及用途月租金(元/平方米)月租金補貼(元/平方米)S:年稅額(元/平方米)T:出口金額(美元/平方米)200 ≤ S

10.鼓勵增資擴產。增資擴能、技術改造和新增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從增資擴能項目投產年度起三年內,按區級企業所得稅增量收入的50%給予補貼;增資擴能時,不新增土地,再補貼增值稅區級收入增量部分的50%。

11.鼓勵創新。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國家創新型企業的,分別獎勵65438+萬元;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有效期內的,在享受“兩年全返、三年半返”的所得稅扶持政策後,第六年至第八年按企業所得稅區級收入的50%給予補貼。

12.貸款折扣。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可按不高於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年利息的25%和不超過企業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區級收入的25%給予補貼。貼息期限自貸款年度起不超過兩年。

13.研發支持。新認定的國家或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在認定年度內分別獎勵30萬元、65438+萬元。對已獲嘉獎並通過上級表彰的,給予相應的差額獎勵。經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授牌並正常運行滿壹年後,經征求重慶市科委意見,給予壹次性不超過300萬元的R&D能力建設支持。

14.鼓勵專利申請。屬於裝備制造、電子信息、儀器儀表、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重點發展項目。當年獲得的國內外觀設計專利、國內實用新型專利、國內發明專利,分別按每項專利500元、1000元、1000元給予獎勵。總部經濟:

15.對經營場所給予財政補貼。

15.1補貼總部企業自建營業用房土地出讓金。投資規模(億元)1≤投資金額

金融服務:

17.對辦公用房給予財政補貼。對銀行、保險、證券公司機構總部、地區總部、省(市)總部新建辦公用房,按建築面積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對自住部分給予壹次性補貼,補貼後的辦公用房五年內不得出租;購買辦公用房,其自用所繳納的契稅全額安排企業使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自租賃開始之日起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實際租賃價格高於市場指導價的,按照市場指導價計算租賃補貼。

18.財稅支持

18.1對新落戶的銀行、保險、證券公司機構總部、地區總部、省(市)總部,從開業年度起,前兩年減半征收其繳納的區級收入,第三年減半征收;自獲利年度起,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級收入,前兩年返還70%,後三年返還50%。支持總額的20%可用於獎勵管理團隊。在協助上述金融企事業單位申報落戶重慶獎勵的同時,給予與市政府撥付落戶獎勵金額相等的壹次性支持。

18.2對其他新設金融機構,前三年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區級收入部分減半補貼。

18.3新落戶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區級收入部分“前兩年全額返還,第三年減半”。其中,股權投資企業的這部分扶持資金用於獎勵企業委托管理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18.4對新落戶的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租賃、信用擔保、小額貸款等金融中介服務企業,註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自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區級收入的50%予以支持。

現代物流業:

19.支持物流企業基礎設施建設。對新建大型倉儲、配送、配送、采購等現代物流企業,投資強度符合相關要求的,按工業用地政策執行;同時參考7.1扶持政策。

20.鼓勵物流企業申請等級評定。首次對被全國物流與采購協會評為2A、3A、4A、5A級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壹次性獎勵5萬元、65438+萬元、15萬元、20萬元。

21.積極推廣物流技術和裝備標準。倉儲面積1,000、204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區內大型倉儲、配送、配送、采購物流企業,壹次性獎勵5萬元、1,000元、20萬元;當年新購車輛配貨車(含更新)每輛補貼5000元;集裝箱業務年標箱量首次達到654.38+00、654.38+05、20、25、30萬標箱以上的,分別獎勵654.38+00、200、300、400、50萬元。國際集裝箱業務的承運商數量將再翻壹番。

22.支持發展專業服務、中介服務和文化服務。新落戶年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65438+萬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繳納的區級收入的50%予以支持,持續三年。

23.支持發展大型專業市場。新落戶大型專業市場,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按當年市場銷售總額和入庫稅收給予支持。其中銷售總額在6543.8+0億(含)以上,當年區級財政收入在300萬(含)以上。前三年分別給予654.38+0萬元、70萬元、50萬元支持,其中30%用於獎勵管理團隊;銷售總額50萬-654.38+0億元,當年區級財政收入654.38+0.5萬以上(含)。前三年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支持,其中30%用於獎勵管理團隊。

24 .鼓勵和支持軟件和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除享受國家和重慶市相關扶持政策外,對企業和培訓機構租用經開區管委會提供的R&D、辦公、生產、培訓用房,給予兩年全額房租補貼。原則上每個企業享受租金補貼的住房面積不超過500㎡。房租補貼每年發放壹次。

25.支持外向型企業發展。出口金額654.38+0萬美元(含)以上的自營外貿企業,每出口654.38+0美元基數內給予654.38+0元人民幣優惠,增量部分給予2元人民幣優惠;對出口額在2000萬美元(含)以上的外貿企業,每出口1美元,給予人民幣1元的優惠。

第三,服務保障

26.推行壹站式行政審批服務,實現“壹樓辦公、壹窗對外、壹站式服務”,公開工作內容、程序和時限,並及時辦結。

27.對重點項目,實行區級領導重點聯系制度和特勤隊跟蹤服務制度。

第四,招商引資的激勵政策

28.對重大項目引進起關鍵作用並最終促成項目招商成功的社會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稱為引資者,經投資者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確認,享受招商引資獎勵政策。

29.引進世界500強企業(總部)、世界著名企業(總部)或著名品牌,根據投資方的作用和貢獻大小,給予註冊資本1%-3%的獎勵。

30.引進國內制造業100強企業(總部)、重點電子信息產業(總部)、服務業100強企業(總部)或擁有中國馳名商標、中國著名品牌的企業,根據外方投資者的作用和貢獻,給予註冊資本5 ‰-1%的獎勵。

31.引進註冊資本1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和註冊資本300萬元以上的服務業項目,獎勵註冊資本1 ‰-5 ‰的投資者。

32.對引進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投資者,根據其作用和項目對我區發展的影響,給予500-65438+萬元的獎勵。

33.引進中央和重慶市對區域項目的大額投資資金,以及國內外無償資金,按引進資金額的1%給予獎勵;引薦無息或低價資金,給予引薦資金5‰的獎勵。

34.同壹項目滿足兩個或兩個以上獎勵條件的,執行度高。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以世界500強企業、國內制造業100強企業、國內服務業100強企業公布的名單為準。以擁有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的企業為準。

35.支付給投資者的獎金應分兩次兌現。首次註冊資本到位後支付50%獎金;第二次為引進項目實現首次納稅後支付剩余50%獎金。因裁決引起的稅款由受裁決者承擔。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條款

36.享受優惠政策的入駐項目必須符合經濟開發區的產業規劃和布局,符合環保低碳的要求。同時還應滿足相應的投入產出強度規定。

37.本規定後國家和市政府有新的措施出臺的,從其規定。重慶市同類地區依法許可的鼓勵投資政策比本規定更優惠的,對符合本地區重點需求的產業,在許可權限內給予投資者同等或更優惠的政策。對經開區內經濟社會發展示範作用強、帶動作用大、稅收貢獻多、發展潛力大的工業項目,可實行“壹企壹策”、“壹事壹議”。

38 .企業申請施工費補貼,在項目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後申請;企業申請的與產值和稅收掛鉤的補貼和獎勵,按照財政年度和同等待遇、優惠和同類不重復的原則,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39.符合招商引資獎勵申報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提交相關申報材料進行申報。由經濟開發區投資促進局會同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審核,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批準。

40.本辦法所稱總部型企業,是指工業、商品流通、旅遊服務、交通運輸、郵電通信、信息產業、建築業等行業中的下列企業。:(1)跨國公司總部、國內大型企業(集團)、地區總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註冊地在經濟開發區,主要納稅(含企業所得稅)。(2)市級以上(含市級)控股公司總部;(三)年進出口額在5000萬美元以上的進出口公司總部;(四)開發區認定的其他總部企業。

41.本辦法中的“專業服務、中介服務、文化服務”是指下列服務經營者:(1)展覽服務、咨詢、評估、認證、經紀、代理等經營性服務機構;(2)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策劃、廣告傳媒公司等專業服務機構;(3)全國性和市級行業協會、教育培訓機構;(四)從事旅遊資源開發和服務的旅遊企業;(五)勘察、設計、研發、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6)文化、體育、娛樂、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和城市公共服務等企業。

42.本規定自2011 1起施行,由經濟開發區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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