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壹次性收三年房租,
壹、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壹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壹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據此規定,該文件規定稅務處理與現行會計處理壹致,不形成稅務處理的時間差異。
壹次性收取三年租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1,
貸:預收賬款1,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分三年直線分攤,確認收入,
借:預收賬款1/3,
貸:主營業務收入1/3,
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二、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壹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三、增值稅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第三條壹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壹)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壹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定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年度,且租金提前壹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