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附件1規定,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壹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壹般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
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的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但壹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簡易計稅方法是普通納稅人的正常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並沒有否定企業作為普通納稅人的身份,普通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稅負變化。
選擇合適的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不是稅收優惠,而是稅收政策允許特定應稅服務的壹般納稅人選擇的正常計稅方法。
需要領購延伸資料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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