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連續12個月)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無論免稅期是否到期,壹般納稅人都是按收入認定的。
二、規模標準:
1.從事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或者主要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為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以上的壹般納稅人;
2.從事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以上的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上為壹般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的連續經營期內提供的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業累計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和減稅銷售額。
擴展數據:
營改增中的壹般納稅人
(壹)應稅服務增值稅年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壹般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從事混合經營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按照申報的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和應稅勞務銷售額計算年應稅銷售額。
無論哪壹年的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均應按有關規定申請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申請不予認定壹般納稅人。
(三)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成為壹般納稅人。
健全的會計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四)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總局公告2012號第38號已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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