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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采用壹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分包合同在異地墊付可以抵扣嗎?

壹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采用壹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分包在異地預繳時不能抵扣。壹般納稅人跨市州提供建築勞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應當按照扣除分包款後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余額,在建築勞務發生地按照2%的稅率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取得預付款的,應當在收到預付款時,以取得的預付款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增值稅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不需要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納稅人收到預付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項目稅前稅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稅前稅率為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壹)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二)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貨物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在申報地向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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