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稅務登記:
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活動。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擴展資料:
壹、稅務登記的所需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資料。
二、用途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基本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三、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重要變化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壹種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辦理稅務變更的情形應當包括:發生改變單位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擴大和縮小生產經營範圍、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或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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