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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降小規模納稅人新政策

具體政策:1、壹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2、壹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幹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政策解釋:(壹)為支持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國家針對小規模納稅人出臺了增值稅減免政策。考慮到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為使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9號公告明確壹般納稅人如果年銷售額(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後可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相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二)應稅銷售額的具體範圍,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中的“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三)轉登記日(即壹般納稅人辦結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手續的當天)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的納稅人,如果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其預估年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累計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實際經營的月份*12 ;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納稅人,如果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足4個季度,其預估年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累計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實際經營的季度數*4。(四)符合轉登記條件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壹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表樣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幹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附件),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壹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2.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壹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五)壹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說明: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壹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壹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六)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統壹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中核算。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1.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相關規定執行。2.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相關規定執行。(七)轉登記納稅人在壹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說明:應按照壹般計稅方法進行調整,調整壹般納稅人期間最後壹期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1.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於轉登記日當期(即壹般納稅人期間最後壹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即小規模的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2.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大於轉登記日當期(即壹般納稅人期間最後壹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後仍有余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即小規模的當期)的應納稅額壹並申報繳納。轉登記納稅人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壹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轉登記納稅人應準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情況。(八)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九)轉登記納稅人在壹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十)轉登記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稅控設備變更發行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十壹)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等政策規定必須作為壹般納稅人的,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十二)實行“統壹核算、匯總申報、分別納稅”(簡稱“匯總申報”)增值稅征收管理方式的總分支機構納稅人中,符合轉登記條件的分支機構,可以申請退出匯總申報,進行獨立核算,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十三)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十四)如果納稅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選擇由壹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又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的,允許在今年再次由壹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需要註意,今年選擇轉登記的次數只有1次,也就是說今年選擇轉登記後再次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的,今年不能夠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幹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第六條壹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第八條壹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幹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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