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對應稅銷售額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在稅率欄中註明“免稅”字樣的普通發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得為其銷售免稅商品的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免稅發票壹般用於下崗、殘疾、失業人員從事的餐飲服務業,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給他們提供免稅發票。
為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日前下發通知,明確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對其開具的銷售額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發行免稅票: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免稅產品不允許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
2.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對其開具的銷售額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的貨物由先征後退或即征即退改為免征增值稅。銷售的貨物全部免征增值稅的,稅務機關應當收繳其余額的專用發票,不得再銷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為簡易計稅、免征增值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而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