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營業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及復印件;
3、 驗資報告復印件;
4、 公司章程復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身份證復印件(並註明18位身份證號);
6、 租房合同及租房發票;
7、 辦稅人身份證及會計證;
8、 社區新門牌號(屬什麽街道辦事處?什麽居委會?);
9、 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10、 公司固定電話及移動電話。
換發稅務登記證件須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烏魯木齊市國家稅務局將於近期開始向所有納稅人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具體要求如下:
壹、 2006年8月1日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新《稅務登記表》、《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和《納稅人存款帳戶帳號報告表》(以上各表均為壹式二份)以及《納稅人生產經營地址報告表》(壹式壹份)。換證時同時按照《關於統壹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中第二條條壹款的規定帶齊有關證件(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二、 納稅人應依據《稅務登記表》填表說明向稅務機關按時提供完整、真實、準確的信息。不能按要求提供資料信息的,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 凡在換證期間納稅人主動申請變更已登記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暫不給予行政處罰,但壹戶納稅人只能適用壹次。納稅人未按規定及時變更已登記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從重予以處罰。納稅人必須亮證經營,凡未亮證經營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從重予以處罰。
四、 《稅務登記表》中的聯系電話、固定電話和移動電話欄內只能填列壹個號碼,固定電話和小靈通電話應加長途區號。
五、 所有納稅人應向所屬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換發稅務登記。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自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同城辦稅”。因綜合征管軟件升級後,稅務登記表中的相關數據指標不能與地稅部門進行交換,自2006年8月1日起所有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暫不實行國地稅聯合辦證(具體執行時間另行通知)。
六、 自2006年8月1日起所有新登記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必須按照新《稅務登記表》列舉的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提供,不執行《關於統壹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中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七、 凡2006年1月1日以後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換發新稅務登記證件不再另行繳納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