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企業納稅人三個月零申報或負申報,會被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第3月申報後,在稽查系統中列為當期“納稅非正常戶”,可能會公告,屬重點稽查範圍;視當時“納稅非正常戶”數量及購票數量、頻率、相關納稅情況分析後,會隨機稽查;
壹般納稅人如果壹直零申報後果有如下可能:
1、如果只有壹次兩次,沒有太大影響,可能看不出來。
2、如果超過三個月,會進入稅局的重點觀察對象,會被查賬。
3、如果壹直零申報,且查賬有問題,稅務局會取消公司的壹般納稅人納稅資格,並認為公司是非正常戶,公司的專管員也會直接取消您公司的納稅資格。
4、具體根據地區不同會有差異,但大致相同。
擴展資料: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4、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壹般納稅人不按規定申報並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在壹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稅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納增值稅,壹律按銷售額和規定的稅計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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