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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納稅標準

壹般納稅人的納稅標準如下: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大於50萬元為壹般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大於80萬元為壹般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大於500萬元為壹般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的資格認定:

1、年銷售額標準:根據不同地區和行業,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2、納稅信用等級:具有良好納稅信用等級的企業更容易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3、會計制度要求:應當建立健全的會計制度,能夠提供真實、準確的會計資料;

4、稅務登記:必須完成稅務登記,並且在規定時間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發票管理:能夠按照國家規定的發票管理制度開具和管理發票。

綜上所述,壹般納稅人的納稅標準根據不同行業和銷售額進行劃分,包括生產貨物、提供應稅勞務、貨物批發或零售以及應稅服務等。

法律依據: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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