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核定征收方式:應交所得稅=收入總額乘以稅務核定的固定比例乘以所得稅稅率;
2. 查賬征收方式: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乘以所得稅稅率;
3. 所得稅稅率:壹般企業為25%,小型微利企業可降至20%,高新技術企業可降至15%;
4.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壹般納稅人的稅收管理:
1、稅務登記:壹般納稅人需要在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
2、發票管理:壹般納稅人須使用稅務機關指定的發票,並按規定開具、保管;
3、納稅申報:壹般納稅人需定期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稅,包括預繳和年度匯算;
4、稅收籌劃:企業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稅收籌劃,以合理減輕稅負;
5、稅務檢查:稅務機關有權對壹般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確保稅收法規的執行。
綜上所述,壹般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兩種,稅率通常為25%,但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分別可享受20%和15%的優惠稅率,企業需按年度計算所得稅,並在每個月或季度結束後15天內預繳,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匯算清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壹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五條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