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以上。
2、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2010——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二、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具體流程
納稅人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壹般經過以下程序:
(1)提交申請報告。納稅人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重點說明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的具體原因及其履行義務的能力。
(2)提供相關信息。納稅人在提交申請報告時,應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
2.與納稅人設立和經營活動有關的章程、合同、協議等資料;
3.會計人員的有關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會計憑證;
4 .國稅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納稅人為分支機構的,在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時,除提供上述文件、資料外,還應提供總機構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為壹般納稅人的證明。
(三)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報告後,應認真審核相關申請資料和證明。審核的主要內容是納稅人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真實。發現納稅人申請資料不真實或者證件不統壹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並將納稅人的全部申請資料和證件退回納稅人;經審核的資料、證件齊全、真實的,向申請人出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4)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納稅人收到後應按要求如實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
(五)審批。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提交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後,按照規定權限逐級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批。如果是其他納稅人,應報縣或市稅務機關審批。
(6)資格認定。主管稅務機關收到上級稅務機關的批復後,應在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發票聯(也可開具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聯”)第壹頁上方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專用章。同時將1份已簽字的申請表退還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