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售電費按實際用量結算電費屬於轉售應稅貨物,按照水、電的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收取的電費按13%計算繳納增值稅,購進電取得13%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二、分析詳情
甲方業主向總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電,且合同約定由總包方付費的,業主如為壹般納稅人的,可以自行向總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方與分包方約定,工程水電費由分包方根據實際使用量可單獨計量的,和約定價格結算並支付的,總包方可向分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發票的定義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稅務機關是發票主管機關,管理和監督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