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壹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的“資格確認”欄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印章。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印章為紅色,印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作。?
第十壹條納稅人應當自認定機關認定其為壹般納稅人的次月起(自新開辦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擴展信息: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材料: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第八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以下程序確定壹般納稅人資格:
(1)納稅人應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內(工作日,下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書,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認定機關應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壹般納稅人認定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納稅人,應在接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予認定申請表》,經認定機關核準後,不得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
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