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策基礎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生產下列貨物,可以簡易方式按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可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並符合財稅字(94)00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和免征部分項目增值稅的通知》的規定。
(1)縣級以下小水電機組生產的電力;
(二)用於建築和生產建築材料的砂、土、石;
(三)用自掘的砂、土、石或者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和石灰;
(四)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含高爐渣)混合生產的墻體材料;
(五)由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商品混凝土,按照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此表備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品混凝土簡易征收增值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7號)的規定執行。
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可以按照縣級以下小水電發電和部分建築材料的稅收規定,按照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填寫此表備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4號《關於自來水征收增值稅的通知》執行。
4.壹般納稅人生產上述貨物選擇的增值稅計算繳納方式至少三年內不得改變。
5.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采用簡易方式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壹般納稅人生產上述貨物以外的其他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選擇簡易方法計算上述貨物應納稅額的,不能準確劃分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可抵扣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當月進項稅額合計×(當月簡易方法征稅貨物銷售額÷當月銷售額合計)
6.生產上述貨物的壹般納稅人(商品混凝土除外),應在專用發票的“單價”和“金額”欄填寫不含自身應納稅額的金額,在“稅率”欄填寫6%的稅率,在“稅額”欄填寫自身應納稅額。這張專用發票可以作為扣稅憑證。
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按匯總方法提供材料進行備案。
1.企業適用簡化方法的書面(打印)申請表(申請內容包括:生產上述貨物的原料和生產工藝的詳細說明);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
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4、有關部門批準的資質證書或產品檢驗報告(復印件)。
5、企業填寫《簡易方式征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備案表》壹式兩份。
需要註意的事項
企業提供的復印件應壹式兩份,使用A4復印紙,註明“與原件壹致”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復印件應當字跡清楚,不得折疊,填寫的內容應當真實、可靠、完整,字跡應當工整,不得塗改。審核時發現內容不符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