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協議(framework agreement)是指簽約機構與壹個或多個供應商通過談判達成的協議,協議中規定了特定時期的合同授予標準條款。壹旦簽訂協議,供應商就可以按照這壹條件供貨,以後在簽訂具體采購合同時就不必遵守指令中規定的廣告要求,即可以不再采用競爭性程序。
在實踐中,交易雙方在就交易的各種細節達成壹致之前,通常會簽訂壹份框架協議,明確規定雙方就交易的主要內容達成了什麽,同時約定雙方就交易的壹些具體細節另行協商並訂立書面協議。這種框架協議容易引起爭議,包括效力爭議和履行爭議以及違約責任爭議。壹般來說,框架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標的物達成意向並確定主要內容的合同。具體的交易細節在框架合同的基礎上細化為正式合同。當許多小型重復交易建立長期合同時,需要壹種特殊的合同機制來覆蓋這種關系和單個交易的需求。這被稱為框架協議:合同在壹定時期內作為每壹筆交易的框架。
框架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壹概而論;
(1)有效合同
有些框架協議雖然叫框架協議,但內容更加詳細全面,對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這樣的框架協議實際上是壹種可執行的合同,具有法律賦予的合同效力。任何壹方違反本協議,均應承擔違約責任。基本標準是: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除外)。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壹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有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標的物、數量的,壹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前款所列的其他內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第壹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合同標的物、合同數量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核心要件,三者缺壹不可;當合同中明確了合同的當事人、標的物、數量時,合同壹般有效,合同中其他不明確的內容,法院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釋規則來確定(如果不能確定,則構成預約合同)。
(二)預約合同
有些框架協議只規定了交易雙方的主要知情情況,但對於壹些重要的交易細節,框架協議規定當事人應進壹步達成協議,這樣在就具體交易細節達成協議之前,框架協議本身的規定因內容的不確定性而無法實施。違約的基本標準和責任是:
雖然壹份合同的核心要素(當事人、合同標的、合同數量)是明確的,但合同的其他要素並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規則來確定,需要在當事人達成壹致後通過簽訂協議來明確。這種協議在契約理論中通常被稱為“預約合同”。預約的法律效力在於雙方根據預約協議履行壹定條件後,簽訂相應的合同(本合同)。如任何壹方不同意簽訂本合同,守約方有權要求對方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或承擔締約責任(或履行簽訂本合同的義務等。).
簽訂合同對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很有幫助,但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約定的東西很多。框架合同是否有效,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強制性的法律,但是約定的合同壹般都需要有合同條款。
框架協議是指在壹定時期內作為每壹單筆交易的框架運作的框架合同。整個合同受框架協議控制,但個別交易也有自己的特殊情況,壹般是簽約機構之間原則上約定的條款。
通常雙方在就交易細節達成壹致之前,會事先簽訂壹份框架協議,而框架協議是指雙方就合同標的物達成意向,並確定主要內容的合同。具體的交易細節在框架合同的基礎上細化為正式合同。
框架協議是指合同雙方就合同標的物的交易達成協議並確定主要內容的合同。具體的交易細節在框架合同的基礎上細化為正式合同。框架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框架協議和合同有什麽區別?
1,兩者的效力與所要求的責任不同。
2.合同是有具體細節的文本協議。違反合同內容就是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框架協議只是簽訂具體合同或其他合作的意向,沒有合同的效力,也沒有合同的具體內容。如果違反框架協議,只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委托書、預約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的。,且約定將來壹定期間內訂立買賣合同,壹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或者請求撤銷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約定。關於身份關系的適用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