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實踐中有各種行政強制措施,可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分財產、進入房屋和場所三類。扣押是指行政機關在檢查後對有關物品、財物加貼封條,不準使用。在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是常見的壹種。當然,擅自撕封條是違法的,屬於妨礙公務,會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拘留。。
印章格式:人民法院蓋章的年、月、日(空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所稱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