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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職工社保繳費標準

法律解析:繳費基數上限按照北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23565元/月)確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為3613元/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北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4713元/月);

北京社保繳費比例如下: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20%降至16%,個人繳納8%;失業保險:公司繳納0.8%,個人繳納0.2%;工傷保險:公司按行業規定繳納比例,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公司繳納0.8%,個人不交;醫療保險:公司繳納10%,個人繳納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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