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條件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或者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
設置基礎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發布)第二條第壹款、第三條第壹款
搬運材料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表2份。
2.1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經檢查退回,已實行實名納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3.1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原件。)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經查驗後退回,已實行實名納稅的納稅人可取消提交。
搬運地點
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處)。
處理時間
立即結算
處理過程
納稅人註意事項
1.納稅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2.文書表格可在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在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壹次”的服務。納稅人在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到稅務機關辦理壹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的增值稅銷售額。
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是年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7.納稅人應在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季度)申報期結束後15日內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的,應在接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從公告期屆滿的次月起,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待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8.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能登記的特別規定,是指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自然人不登記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單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9.稅務機關核對後交回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表》可以作為納稅人成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憑證。
10.納稅人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11、?對納稅遵從度較低的壹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12、?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航空運輸企業和電信企業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由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