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壹般存款賬戶時,應向銀行提交基本賬戶開戶證明、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明及下列文件:
(壹)存款人需要向銀行借款時,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出具相關證明。
第二十壹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時,應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壹)臨時機構,應出具當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築安裝單位應出具其所屬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或營業執照原件,以及建築安裝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或建築安裝合同。?
(三)在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營業執照原件和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書。?
(四)註冊資本驗資時,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準書。本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賬戶的賬戶註冊證明。
擴展數據: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壹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存款人貸款、還貸及其他結算資金的存放。該賬戶可用於現金存款,但不可用於提取現金。
第三十六條
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和存款人臨時業務活動產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按照相關開戶文件確定的期限或者存款人的需要有效。
存款人如需延長賬戶使用期限,應在有效期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開戶銀行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後,方可辦理延期手續。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從臨時存款賬戶提取現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註冊資本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註冊資本驗資的匯款人應與出資人姓名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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