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終獎月工資高於5000元時,年終獎稅前扣除方法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稅率以年終獎/12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稅率;
2.月薪低於50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5000-月薪))*稅率-速算扣除,稅率為年終獎-(5000-月薪)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對應稅率。
年度壹次性獎金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可按以下步驟計算:
1.計算轉換後的每月應納稅所得額。月應納稅所得額為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所得的金額;
2.確定適用的稅率。根據月度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
3.單獨計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如下:
等級1,不超過30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為0;
2級,超過3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2000元,速算扣除為210;
3級,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為1410;
4級,超過2.5萬元至3.5萬元的部分,稅率25%,速算扣除2660;
5級,超過3.5萬元至5.5萬元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為4410;
6級,超過5.5萬元至8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為7160;
7級,超過8萬元的部分稅率為45%,速算扣除15160。
綜上所述,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國家的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年終獎也要交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