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沒有任何文件規定壹個鄉鎮只開壹個診所。鄉鎮開診所要經過醫師執業技術考試、考核,取得《醫師資格執業證書》,或者取得醫師職稱,以及經過省級以上衛生廳職業考試並取得相應的證書,還應當具有5年以上同壹專業的臨床工作。
持有所在縣(市區)的常住城市戶口,向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設置申請書、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以及縣(市區)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設置醫療機構的批準文件。 不具備上述條件,私人是不能開診所的。
擴展資料: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其中第十三條提到,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
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壹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人民網—人民日報不吐不快:打開私人診所“綠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