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按照每次發放的實際情況進行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2、壹個月內發放兩次工資時,每次發放的工資都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3、納稅人在領取工資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扣繳義務人應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每次發放工資的應納稅額,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工資收入的個稅計算:
1. 累計預扣法計算:將兩次工資收入合並計算,按照累計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2. 適用稅率確定:根據累計工資收入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3. 減除費用計算:按照規定的標準扣除五險壹金和其他減除費用;
4.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累計工資收入減去減除費用後得到累計應納稅所得額;
5. 計算應納稅額:根據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6. 扣除已預繳稅額:減去之前已經預繳的個稅金額;
7. 確定應補或應退稅額: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已預繳稅額相比較,確定最終應補還是應退的稅款。
綜上所述,當壹個月內發放兩次工資時,應分別按照每次發放的實際金額計算應納稅額,並由扣繳義務人在領取工資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遵循稅法規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向稅務機關的申報與繳納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壹)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壹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壹次;屬於同壹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