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的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不考慮專項附加扣除和社保扣除的情況下,年薪12萬元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為:(120000-60000-36000)乘以0.1加上36000乘以0.02,合計應繳稅額為3480元。
納稅人的稅務登記:
1、納稅人的定義:指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稅務登記的目的:確保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的基本信息,便於管理和服務;
3、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基本信息、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
4、稅務登記的流程:納稅人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完成登記手續;
5、稅務登記的更新:納稅人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更新。
綜上所述,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需在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申報稅務,且在不計入專項附加扣除和社保扣除的前提下,按照(120000-60000-36000)*0.1加36000*0.02的公式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348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