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唐鶴征:條編主田為算,……江南地土沃饒,以田為富,故賦役壹出於田,賦重而役輕,以輕麗重,且捐妄費,安得不利?齊魯土瘠而少產,其富在末,故賦主田而役主戶,賦輕而役重,以輕帶重,田不足供。安得不困?
明末清初思想家黃宗羲: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壹條鞭法,……是銀力兩差並入於兩稅也。未幾,而裏甲之值年者,仍復紛然,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後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雜役耶!故條鞭之利於壹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
經濟史學家、明清史學家梁方仲:闡述了壹條鞭法在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意義。他指出從古代的田賦制度到現代的田賦制度,是壹種結構上的轉變,而壹條鞭法就是這個結構性轉變之壹大樞紐。
山東大學歷史系教授黃冕堂:壹條鞭法不僅僅是役法的改革,而是包括了除工商稅以外的封建王朝的壹切科派,如田賦、徭役、土貢方物乃至壹切雜派在內的壹種新稅章。
余用心:壹條鞭法的實行,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負擔。壹條鞭法實行差役貨幣化以後,就為封建國家打開了壹條任所欲為地‘加派'銀兩的道路,稅款不斷增加,因而給人民帶來了更大的災難。
美國歷史學家黃仁宇:壹條鞭法的失敗還有技術上的原因。中央政府既沒有建立壹個區域性的銀庫,也沒有壹個通常的采買機構。盡管地方政府的後勤保障能力有所提高,卻仍然不足,還必須由民眾無償應役。稅收解運仍然是由專門的接收部門對應專門的供應部門。壹條鞭法簡化了稅收征管但是並未簡化稅務結構,雖然納稅人可以按易知由單上總的稅額繳納稅銀,但在地方政府的賬目上,所有稅目卻壹壹保留、無法化簡,官方文移更為復雜。但根本的原因是國家沒有足夠的能力在與利益集團的鬥爭中推行法律。壹條鞭法在設計上並不直接針對大戶,改革並沒有將絕大部分差徭轉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將其擴展到大多數納稅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畝地的小戶身上,由於壹條鞭法使稅收征管權集中於地方政府,通過加收,州縣官可以得到更多可支配收入,這成為他們破壞稅法的重要原因。
《續文獻通考》總結說:大抵歷代立法各有因時制宜之深意,而奉行不善率以病民,吏胥縱其奸,而閭閻受其困,雖復處除之詔屢頒,其及於民者能幾何矣?茍無治人,雖以三代之良法,不足以致治。(《續文獻通考》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