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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

壹、應急預案管理相關政策法規

應急預案,有時簡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事先制定的工作預案。為了依法、快速、科學、有序地應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損失。

目前關於應急預案管理的政策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69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65 438+03]101號)、《關於應急預案管理的若幹規定》。此外,國家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指南》(GB/T 29639-2020)於4月1日修訂實施,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對於這些政策法規,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要認真學習。

二、哪些單位需要編制應急預案?

自2005年起,中國開始組織編制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完成了省級總體應急預案的編制。目前,全國省、市、縣三級政府都編制了總體應急預案,各地因地制宜地編制了大量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全國各街道、社區、鄉鎮、有條件的行政村和各類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基本完成,形成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外到點”的應急預案體系。

19年4月起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向從業人員公布。也就是說,只要存在生產安全風險和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就需要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三、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分類

應急預案可分為三個層次:壹是事前準備,即通過危害識別和事故後果分析,在降低突發事件發生概率的前提下,運用技術和管理手段,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做好應急準備。二是應急響應。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應急處理程序和方法,能夠快速反應,將影響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應急救援,即針對已經發生的突發事件,可以采取預先確定的應急救援方案,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本單位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多種風險、可能發生多種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管理。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壹類或多類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為預防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工作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類型的生產安全事故,針對特定場所、裝置或者設施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處置方案重點是事故風險描述、應急責任、應急處置措施和註意事項,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的特點。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明確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註意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專項應急預案與綜合應急預案中的應急組織和應急響應程序類似時,可以不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相應的應急措施應當納入綜合應急預案。對於單壹事故風險和低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四、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

(1)準備要求

新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指南》(GB/T 29639-2020)於2021年4月實施。雖然這個國家標準是推薦性標準,但參考2013版的執行情況,可以看出,前期的應急預案編制和審查完全是按照這個標準進行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版指南突出重點,修改和規範了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增加了應急資源調整和桌面推演;將“應急能力評估”修改為“應急資源調查”更切合實際;增加和細化應急預案評審的內容,強調評審的嚴肅性;從綜合應急計劃中刪除"準備目的",並將"風險評估結果"放在附件中,以提高可讀性;在專項應急預案要素中增加“適用範圍”,刪除“事故風險分析”,增強針對性;在應急預案附件中增加“生產經營單位概況”和“預案體系及銜接”,強調應急預案必須具有兼容性和銜接性。有理由相信,新指南將積極推動應急救援水平的提升,真正實現生產應急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從“有”到“優”再到“精”,為事故救援的成功提供科學指導,為遏制重特大事故提供有力保障。

原則上,本單位原未到期的舊應急預案不需要立即修訂或重新編制。可根據新指南要求進行適當更新和補充,增加修訂頁數等部分內容,或在原方案發布後3年內適當提前啟動修訂工作。

(2)準備過程

1.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結合本單位各部門的職能和分工,成立以本單位相關負責人(通常指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或略低於領導班子成員的專項業務負責人)為組長,本單位相關部門人員(如生產、技術、設備、安全、行政、 人事、財務)為參與者,以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分工,制定工作計劃,組織編制應急預案。 應邀請相關人員參加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

2.數據收集。設立工作組應當收集以下相關材料:適用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性文件;企業周圍的地質、地形和環境條件以及氣象、水文和交通資料;企業場地功能區劃分、建(構)築物平面布局和安全距離數據;企業工藝流程、工藝參數、操作條件、設備和風險評估數據;本企業歷史事故和隱患,國內外同行業事故資料;地方政府及周邊企業單位的應急預案。

3.風險評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風險評估,撰寫評估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識別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生產安全事故可能發生的類型;分析各種事故類型的可能性、危害後果和影響範圍;評估並確定相應事故類別的風險等級。

4.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客觀分析本單位、周邊單位、政府部門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撰寫應急資源調查報告,包括但不限於:本單位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設備、物資、場所;針對生產過程和存在的風險可以采取的監控、監測和報警措施;上級單位、地方政府和周邊企業提供的應急資源;醫療、消防、專業救援機構及其他可以協同使用的社會化應急救援力量。

5.應急計劃的準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合規、符合實際、註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體現自救互救和預先處置的特點,做到職責明確、程序規範、措施科學,盡可能做到簡明扼要、圖表化、流程化。

編制現場處置方案時,既可根據事故類型,也可根據現場、裝置或設施進行編制。以“有用有用”為出發點,不必機械僵化,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靈活制定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現場處置方案。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專家評審。

6.桌面推演。根據應急預案明確的職責分工和應急響應程序,結合相關經驗教訓,相關部門及其人員可采取桌面演練的形式,模擬生產安全事故的響應過程,逐級分析討論並形成記錄,以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進壹步完善應急預案。

7.應急計劃評審或論證。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組織評審或者論證。礦山、金屬冶煉企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有儲存設施)、儲運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和批發企業等中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總結。參與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可包括具有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現場處置經驗的專家。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應急預案的論證可以通過推演進行。論證沒有具體要求,出發點是為了取得實效,提高方案質量。是否聘請專家,聘請什麽專家,由企業自主決定,沒有強制性要求。

應急預案的評估或論證應當註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和應急預案的銜接性。審查應急預案時,應當包括不少於3名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並以會議形式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8.應急計劃的批準和實施。通過評審的應急預案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實施。

應急預案根據評估論證意見修改完善後,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並及時分發至本單位相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事故風險可能影響附近其他單位和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應當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附近其他單位和人員。

五、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

(1)備案要求

目前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主要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辦法》規定,重點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單位,采礦、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施工單位,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自應急預案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原則和隸屬關系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外的預案,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現行的防震減災法、核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對相關類型應急預案的備案提出了要求,也明確了相關部門開展應急預案備案的職責。同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了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備案。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發布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向相關單位備案:地方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地方人民政府的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抄送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需要與地方政府聯合應急處理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備案所需的材料。

1.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2.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和批發企業等中等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審查意見,其他單位應當提供論證材料;

3 .應急預案電子文檔和正式文檔;

4.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六、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

應急預案演練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根據相關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事件的活動,可以起到檢驗預案、完善準備、鍛煉隊伍、磨合機制、科普教育等作用。應急預案演練按組織形式可分為桌面演練和實戰演練;按內容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根據目的和作用,可分為檢查性演練、演示性演練和研究性演練。

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可分為應急演練準備、應急演練實施和應急演練評估總結三個階段。應急演練準備是指組織實施應急演練活動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演練組織機構的建立、文件的準備(包括工作計劃、腳本、評估計劃、保障計劃、觀摩手冊、宣傳和備案)、演練保障的組織等。應急演練的實施包括現場檢查、演練介紹、啟動、執行、記錄、中斷和結束。演練的評估總結包括演練的內外部評估、演練的現場總結和演練後的綜合總結。演練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基本總結、發現的問題、經驗教訓以及改進相關工作的建議。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根據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壹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現場處置預案演練。

重點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單位,采礦、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施工單位,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情況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聯合應急演練可以由簽訂救援互助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也可以由距離較近、在同壹區域生產建設的單位組織。

應急演練要記錄文字、圖片、視頻,並存檔。

七、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的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分析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給出結論。

《江蘇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要求,非煤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中型以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三年進行壹次應急預案評估。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相關專家、具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與,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壹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相關力量實施救援。應急處理和救援結束後,應對應急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並進行修訂和完善。

八、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修訂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並備案:

1.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上級規劃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調整;

3 .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了重大變化;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5 .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的重大問題;

6 .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改的其他情形。

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1)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規定開展風險識別、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審的;(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和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五)未按照規定修訂應急預案的;(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和設備的。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應急預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54.38+0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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