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有朋友問,2019年考核的年終獎,實際上是公司在2020年6月份發放的,那麽這筆年終獎屬於2019年員工的收入嗎?如果我把這筆年終獎並入綜合所得稅,在計算2020年2019的綜合所得時,需要考慮這筆收入嗎?
其實5438年6月+2020年10月發放的年終獎,按照個人所得稅的口徑,納稅期限是5438年6月+2020年10月,2020年2月申報。納稅期是2020年,所以這筆收入計入2020年。
我們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查詢自己的收入,都是以納稅期為準的。2019年度的收入是2019 1至2019 12對應納稅期間的收入。
實際上,關於納稅期限的規定是以實際繳納時間為準的。
個人所得稅代扣申報表也有明確的說明。
納稅人之所以會有以上疑問,是因為對以下四個時間點沒有深刻的理解。其實只要他們理解了這四個時間點的含義,就很容易明白個稅上的收入是屬於哪壹期的。
1,工資的時間;
2.工資收入的時間;
3.扣繳稅款(應稅)時間:
4.納稅(申報)時間。
甲公司2019年2月支付員工小張5000元,2019年2月支付年終獎20000元,2019年2月支付15年,實際支付5000元,2020年工資20000元+65438年。
壹、工資發放時間
工資薪金的發生時間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是指納稅人取得收入的期間,通俗地解釋可以是個人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期間;
員工小張入職A公司,2019年拿到工資5000元,年終獎20000元。其實所有費用都是企業2065,438+09的費用。雖然20000元在2019年實際沒有支付,但根據權責發生制,這兩筆費用都屬於2019年。企業需要及時做好準備。
65438+二月應計
借:費用25000元。
貸款:應付員工工資25000元。
第二,工資收入的時間
工資薪金所得的期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即支付所得的當月,即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的期間。
小張收到企業65438+2月工資;65438+10月份收到企業發的年終獎。65438+2月掙的工資是2019 65438+2月,2020年掙的年終獎是65438+10月。
根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19 1至12 31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
所以,獲得的時間,其實是獲得的。
三、扣繳稅款(應稅)時間
代扣代繳(應稅)稅款時間,即企業有義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時間。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稅款,並按時繳入國庫,做好專項記錄備查。
對這壹規定最簡單的理解是,付款時產生預扣義務,不付款時不產生預扣義務,遵循收付實現制。
65438+2月,實際繳費,發放工資,不考慮社保。
借:應付員工工資5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元。
貸款:銀行存款5000-*元。
65438+10月份發年終獎。
借方:應付職工工資20,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元。
貸款:銀行存款20000-*元。
所以收入期也是扣繳稅款期,也是納稅期。
四、關於納稅(申報)時間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於次月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於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繳納稅款。"
根據文件,納稅(申報)時間在扣繳(應稅)時間的次月15之前。
2月份65438+5000元的稅是10月份申報的,2月份實際發了年終獎的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元
貸款:銀行存款*元。
綜上所述,其實妳只需要記住,交稅的時候,收益就屬於那個時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