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支付時間: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為2024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集中繳納期。
2.支付標準:
2024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按照每人不低於380元的標準繳納;國家對個人繳費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個人繳費應當在規定的繳費期限內每年繳納。除新生兒外,2024年7月1至2月31期間城鄉居民參保繳費的,個人壹次性繳納當年財政補助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的費用。
3、繳費時間和享受待遇時間:
(1)連續參保繳費。集中繳費期間繳納2024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城鄉居民,可從1,2024年起享受新壹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初始保險賠付。首次參保並在集中繳費期間繳納2024年保費的城鄉居民,可從1,2024年起享受新壹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24年3月1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繳納2024年度保費的人員,足額繳費後從6月1日起開始享受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中斷保險支付。中斷繳費超過1年,集中繳費期間繳納2024年度保費的,從1,2024年起享受待遇;集中繳費期後2024年繳費的,自足額繳費後第三個月的1日起享受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職工醫保繳費中斷後3個月內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不設等待期,從參保繳費當月1日起享受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逾期保險賠付。補繳費用的城鄉居民,在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的次月1日起,享受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5)新生兒保險賠付。出生後3個月內繳納保險費的新生兒,從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綜上所述,稅務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醫療保險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登記和待遇。繳費請咨詢服務熱線12366或轄區稅務部門,掛號就診請咨詢醫保部門1234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險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和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參保人員代表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單位和醫療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促進行業規範和自律,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