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個人賬戶資金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出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賬戶歷年資金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出範圍、按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門診醫療費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已經2004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29日起施行。該規定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廢止。241,違反基本醫療保障行為處理辦法。取而代之的是《杭州市違反基本醫療保障行為處理辦法》。
擴展資料:《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八條杭州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設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
經濟、衛生、藥品監督、財政、稅務、工商、物價、審計、人事、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本辦法過程中,研究基本醫療保險配套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吸收同級工會參與。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和總體計劃;
(二)貫徹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或聯合制定基本醫療保險配套政策;
(三)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執行情況,依法處理違規行為;
(四)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運營進行監督管理。
百度百科-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