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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具有哪些特征

壹是合法性。

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業務,屬逃稅行為。

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收法律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同準繩。

納稅義務人要依法繳稅,稅務機關也要依法征稅,這是毫無疑義的。

但是,現實中,企業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常常有多種稅收負擔高低不壹的納稅方案可以選擇,企業可以通過決策選擇來降低稅收負擔、增加利潤,稅收籌劃成為可能。

二是籌劃性。

表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後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後,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後,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後,才交納財產稅,這就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

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則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就向納稅人表明可以選擇較低的稅負決策。

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再去圖謀少繳稅,就不是稅收籌劃,而是偷逃稅收了。

三是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這有兩層意思:壹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

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另壹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有別於違反稅法規定的欠稅行為)。

納稅期限的推後,也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如避免高邊際稅率),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不管哪壹種,其結果都是稅收支付的節約,即節稅(TaxSavings)。

四是綜合性。

綜合性原則是指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綜合考慮規劃以使客戶整體稅負水平降低。

為客戶進行稅收籌劃不能只以稅負輕重作為選擇納稅的唯壹標準,應該著眼於實現客戶的綜合利益目標。

另外,在進行壹種稅的稅務規劃時,還要考慮與之有關的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規劃,綜合衡量,防止前輕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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