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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案件證據特征

稅務案件證據特征包括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某種聯系。關聯性是證據的基本屬性之壹,是稅務人員在取證時首先要考慮的問題。證據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證據取得的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程度,這是證據最本質的屬性。在實踐中壹般從證據形成的原因,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以及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等方面來考量證據的真實性。

目前我國稅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存在的問題:

1、法律規定不嚴密。實際工作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也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其追究時效究竟是適用五年還是兩年的規定不夠明確。筆者認為,新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稅違法行為壹律適用五年的規定;

2、追究時限未分類。針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處罰法處罰時效的規定,這確實具有歷史性的意義。但從另壹方面來看,筆者認為這壹規定有矯枉過正之嫌。壹是違背了行政處罰的公正原則。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壹規定當然包括追究時效的設定和執行。實際工作中,稅收違法行為的輕重有較大差異,追究時效相同導致結果不公正,如逾期申報和虛開專用發票兩種行為的危害性差異較大。二是不利於提高行政效率。追究時效過長,特別是對壹些惡性較輕的違法行為適用五年的規定,容易助長執法人員的執法懶惰性;

3、時效起點難計算。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起點的準確界定是保障行政處罰合法性的壹個重要標尺。新征管法對稅務處罰的追究時效未作規定,那麽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顯然適用於稅務行政出罰。行政處罰法規定,追究時效通常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延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實踐中上述條款如何理解爭議很大。

綜上所述,依法納稅是公民和企業的法定義務,如果當事人達到了納稅標準的,是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稅收的,如果有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是需要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

《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第二條

稽查局辦理稅務稽查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辦理稅務稽查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稅務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實施。稽查局主要職責是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以及圍繞檢查處理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稽查局具體職責由國家稅務總局依照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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