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退費參保人在居民醫保繳費後,在相應待遇享受期未開始前因重復繳費、死亡、參加職工醫保或其他統籌地區居民醫保,可申請辦理退費。待遇享受期開始後,原則上個人繳費不再退回;已通過醫療救助渠道享受參保繳費補貼的救助對象,根據其需要終止的參保關系所在地繳費渠道完成退費。
退費流程: 屬於以上退費情形的繳費參保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卡復印件各2份(死亡人員另提供死亡證明復印件2份、代理人身份證和銀行卡復印件2份)、繳費憑證2份到臨河區稅務局1015辦理退費登記。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後,參保人員在待遇享受期前因戶籍註銷、轉出、學籍註銷、參加其它社會保險等原因,要求退出參加居民醫保,且尚未享受本年度居民醫保待遇的,應在待遇享受期前或待遇享受期第壹個月內辦理退保退費手續,逾期不再辦理。年度中途應征入伍的參保學生,居民醫保統籌基金尚未支付其醫療費的,可辦理退保退費手續。各類補辦參保人員在待遇等待期前因戶籍註銷、轉出、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等原因,又要求退出參加居民醫保的,應在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前辦理退保退費手續,逾期不再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