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醫保[2021]32號)、《四川省民政廳等六部門關於
(川民發[2017]118號)、《四川省醫療保障局等七部門關於印發
通知》(川醫保發[2021]14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通知》(盤府發[2017]41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資助參保對象
補貼參保對象是指截至2021年8月31日符合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條件,並經我市民政、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認定的貧困居民,包括特困人員、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控對象(含不穩定貧困戶、邊緣貧困戶、突發性重度貧困戶)、穩定脫貧人員、重度殘疾人
第二,資金來源
殘疾人資助保險資金由縣(區)財政預算落實,其他人員資助保險資金由醫療救助基金負擔。
第三,補貼參保的標準
(壹)民政部門認定的貧困人口、殘聯部門認定的壹般殘疾人、重度殘疾人中的學生和兒童(含大學生,下同),按照城鄉居民第壹檔繳費標準(含補充醫療保險費,下同)全額資助參保。
(二)經殘聯部門認定的重度殘疾人(學生、兒童除外),按第二繳費標準(含補充醫療保險費,下同)全額資助參保。
(三)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穩定脫貧人口,按城鄉居民第壹檔繳費標準的75%給予補助。
(四)按第壹支付標準參保的人員可選擇第二支付標準參保,超過規定支付標準的費用由本人承擔。
四、資助保險的優先級別
(壹)殘聯部門認定的重度殘疾人,具有民政部門或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其他身份的,資助其作為重度殘疾人參保。
(二)殘聯部門認定的壹般殘疾人和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按照特困人員身份資助參保;經殘聯部門認定的殘疾人,具有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且脫貧人口狀況已穩定的,根據殘疾人狀況資助其參保。
(三)同時具備民政部門和鄉村振興部門認定身份的,按民政部門認定的身份參保。
動詞 (verb的縮寫)部門間數據和信息交流
(壹)市民政、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組織縣(區)對口部門於8月31前對參保人員身份信息進行梳理,並於9月31前按模板格式提供給同級醫保部門。有關部門提供的各類補助參保對象名單在2021 12 31之前死亡的,認定部門應及時向同級醫保部門提供補助參保人員名單。
(二)市醫保局應在9月15日前完成與市稅務局的參保人員信息交換、身份識別的推送和參保對象身份識別的核對工作。
(三)稅務部門向醫療保險部門推送參保對象身份信息進行征收。8月31前已確認,但因數據交換不及時導致全額繳費的,由當地相關部門負責資助執行保單,並通知繳費人向稅務部門退費。稅務部門以繳費人繳納的金額、補助標準和醫保部門在系統中推送的身份作為退費依據。
不及物動詞工作要求
(1)做好數據收集和核實工作。市民政、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負責組織對各自管理人員的信息采集和核查,確保名單內人員的歸屬地、姓名、身份證號、部門標識、人員編號、生活狀況、人員身份等信息的完整、真實、有效。因部門提供的身份信息不正確導致被保險人獲得資助的,由數據提供部門負責追回資助資金。
(2)規範補貼資金管理。各部門不得在資助參保人員前將參保資金發放給個人,也不得將參保資金發放給異地參保的個人。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切實增加參保資金投入,規範參保資金統籌使用,落實資金責任,保障參保工作需要。
(3)簡化補貼保險的程序。縣(區)醫保、民政、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告知資助對象應享受的資助參保標準和程序。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優化工作流程,簡化手續,為參保繳費困難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確保應保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