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壹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個人轉讓著作權。
(2)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3)航空公司提供飛機噴灑農藥服務。
(4)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是指將轉讓方擁有的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評估報告。
與技術轉讓和開發有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這部分技術咨詢和服務的價格應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格開在同壹張發票上。
2.批準程序。試點納稅人在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廳進行認定,並將相關書面合同及科技廳審核意見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五)有資質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上述“符合”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中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了《節能收益分享合同》,合同的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
(6)2065438年6月+2065438年10月+0日+2065438年2月+365438日+0日,開展納稅人提供離岸服務外包業務試點。
上述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是指試點納稅人或其直接分包的企業根據與境外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明細附後),在境外提供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